四川省禁毒条例拟修订:毒检纳入学校体检
2018-09-12 10:07:22

9月11日,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官方网站上获悉,《四川省禁毒条例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(以下简称《意见稿》)公布,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,公众可于今年10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。

其中《意见稿》明确规定:

邮政、快递、物流寄递企业发现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、麻醉药品、易制毒化学品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,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责令停业整顿。

快递物流:

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发现疑似毒品不报告严重者停业整顿

在快递物流方面,《意见稿》第14条规定:

邮政、寄递、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、收寄验视、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,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,发现寄递疑似毒品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禁物品的,应当停止运送、寄递,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。

公安、交通运输、邮政、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健全禁毒联合检查机制,对邮政、寄递、物流等经营单位执行禁毒管理制度进行检查,对托运、寄递的物品进行抽查。

对于违反此规定的,邮政、快递、物流寄递企业发现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、麻醉药品、易制毒化学品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,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责令停业整顿。

汽车驾驶:

交通运输企业、学校将吸毒筛查纳入体检项目

为防止毒驾,第15条规定:

严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、船舶、轨道交通工具、航空器等。交通运输企业、学校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,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,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;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,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驾驶,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
《意见稿》中明确:交通运输企业、学校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,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予以警告,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,未责令其立即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,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。

在汽车租赁方面, 《意见稿》第17条规定:汽车租赁企业在办理车辆租赁业务时,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资料、联系电话等,保存相应信息不少于一年。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,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。

食品加工:

禁止添加罂粟壳、罂粟籽、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

在食品加工方面,《意见稿》第21条规定:

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、罂粟籽、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。对于违反此规定的,《意见稿》中规定: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和毒品原植物或其萃取成品,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
此外,公安、安监、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,对可用于制毒的化学品进行实名登记。

>>>>>>公众反馈《意见稿》联系方式:

1、信函请寄: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处 ,邮编:610016

2、传真:028-86604049

3、电子邮箱:scfzbzfc@163.com

来源:成都商报